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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

2024-02-02 20:38:14 实用范文 访问手机版

管理条例 篇1

建立业主监事会制度

业委会本是业主的代言人。然而近年来,小区业委会与物管公司勾结的极端案例屡见报端,这让不少业主对业委会究竟为谁代言产生怀疑。

针对这个问题,市律协建议建立业主监事会制度,即参照我国公司的制度设计在业委会之外设置一个机构独立行使监督职权,监督业委会及其委员合法尽职地行使权力,防止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发生。

不过,这个建议在律协内部也存在争议。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业委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尚不完善,再增加业主监事会可能导致机构繁杂,也增加了业委会与监事会之间的矛盾,并衍生为不同意见业主之间的争议。

管理条例 篇2

小区车位禁止只售不租

《条例》规定,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以销售、附赠、出租等方式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

在首先满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多余车位、车库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只售不租。出租的车位、车库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应当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场地租赁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管理条例 篇3

明确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所得应建帐管理

电梯广告收入、墙体外立面户外广告收入以及小区内划线停车位的收入,这些每天由物业公司运作的项目,在大部分业主眼中都是一笔糊涂账。

《条例》第2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收入,去除成本后,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经营性收益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直接用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金,以及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等其他需求。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单独列帐,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接受社居委的监督。

将欠交物业费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

据悉,目前很多小区的物业费收缴率不高,欠费直接影响物管企业的服务质量,也侵害了诚信的交费业主的利益,不利于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为此,《条例》第34条规定: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等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纳。换言之,法律赋予业主委员上门催交物业费的职能。同时可在小区内公示“老赖”名单的做法。对于逾期不交纳的,《条例》 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这也是首次将欠交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有可能会限制其在今后的信贷等方面的行为。

管理条例 篇4

安全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大事。学校是培养二十一世纪人才的摇篮,幼儿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幼儿园安全工作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安危、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幼儿安全工作,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是十分重要的。

一、规范管理,完善制度。

幼儿园安全组织机构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每学期学校都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责任落实到人。学校每学期还与部门负责人签订好《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实行领导承包,分片包干,做到不定期检查和随时检查相结合,并建立了安全考核奖惩细则及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做到了网络化,保证了我园安全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

二、加强领导,居安思危。

幼儿园领导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幼儿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幼儿园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园领导在安全工作上齐抓共管,严格执行园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布置下一月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并指定专人去检查落实安全工作。例如我园基础条件差,围墙栏杆时有腐蚀断裂、联合器有松动现象;园部分开关老化;教室的钢窗由于油灰老化,时有玻璃脱落等进行重点维修和及时更换,从而铲除了不安全隐患,避免了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食品安全工作也是幼儿园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三、宣教结合,提高素质。

园领导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位置,逢会必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对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和文件都能做到及时传达,结合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措施,认真落实。例如:无锡市安全工作履职报告书、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的通知等等,结合文件不同的内容和要求,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场地、设施,用广播利用集体晨会时间,大小会议等,采用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和幼儿进行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尤其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园各项活动也强调安全,事前必先进行安全教育,例如:幼儿的外出活动、春游、田径运动会等都提出安全的要求。

管理条例 篇5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征求意见稿》规定,今后物业的定价将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模式确定。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有义务阻止业主私改住房

小区中业主私敲承重墙,私挖地下室等行为将得到遏制。《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有可阻止业主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者厨房的上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在住宅区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乱丢垃圾,高空抛物等行为。

业主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类等宠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影响邻居采光、通风;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管理条例 篇6

1、市场内严禁打架斗殴、相互吵骂、酗酒闹事、欺负外地客商、扒窃钱物、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等,违者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2、市场经营业户应服从管理,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或阻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者除移交关部门处理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门市房必须配备合格的(4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除抢险救灾外,任何人不准损坏或动用;不得遮挡、圈占、埋压消防设施,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回摊位(门面房)。

4、不准擅自改动用电线路和安装使用大负荷电器等,违者予以停电,没收电器设施,并收取违约金50-200元。

5、市场内严禁烤火、焚烧物品,违者除责令整改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6、市场内人人有参与救火救灾的义务,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需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业户。

管理条例 篇7

一、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业主大会是为实现对物业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为了便于多个业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而组成的自治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最高权利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同事项做出决定,享有对物业管理公共事物的决策权。省《条例》明确了业主产权人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的界定;《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讨论和决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如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即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物业收费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多年以来一直是困绕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收费难度大。少数业主受传统的福利性管理影响较深,不愿交管理费;还有一些业主将购房作为一种投资,仅仅为了增值长期闲置,给物业费的收取带来困难。二是收费行为不规范。《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物业服务收费维护了物业企业和业主双方的权益。物业服务收费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条例》从满足不同类型的服务需求出发,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遵循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定价方式和价格构成;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制定住宅的收费指导价,方便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消费水平选择确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随着我市物业管理收费等级标准的出台更规范了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服务收费行为。个别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将受到业主委员会和法律的监督。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规范了前期物业管理,明确建、管责任。

相当一部分物业企业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出来的,割不断的“母、子”关系,使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运作程度不够,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和运作上受到制约,缺少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性,影响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些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遗留下较多的问题,有的工程质量低劣,有的配套设施不完善,有的开发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虚假承诺,如绿化率、配套设施、各种优惠、高承诺的物业管理等等。使得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一部分责任,造成物业管理先天不足,给后续的管理工作带来重大困难。当住宅出现质量问题或住区环境问题时,由于建设和管理职责不清,一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互相推诿,权责不清,会产生很多的混淆,使问题难以解决。为了加强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7%的物业管理用房;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并及时移交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处分。建设单位应当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同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条例》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使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应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这样,令业主困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扯皮”难题得以破解。促进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

四、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资金要专款专用,维修保证金得以规范

业主应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专项维修资金。《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而且在《条例》中明确了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关于维修保证金的使用办法。

五、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与社区、街道的关系。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职能大都带有社会公共性。业主大会是业主们由于共同财产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体,它的职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它与社区委员会在性质、职能、权利基础等多个方面,都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但是业主、业主大会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离不开当地居委会的指导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接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化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之间是互相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关系,是在物业管理专业化管理与业主自制管理相结合的高度同一。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选择与被选择、服务与被服务、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好坏在社区建设,尤其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业主大会、社区委员会、街道、物业管理企业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给业主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以往由于缺乏对社区委员会的认识,理不顺相互关系,造成诸多物业管理活动中矛盾。因此,《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要努力创建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良性互动的新机制,就要求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委员会、业主大会共同努力,只有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共进,以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社区服务发展,才能创造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居住环境。

六、明确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关系。

长久以来由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垄断地位,往往把服务与收费无偿地转嫁给了物业管理企业,造成了由物业管理企业来代收代缴费用的不合理现象。而代收代缴费用的过程中,又存在着总表与分表的误差等因素造成的费用负担。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自然通过提高收费标准的方法,让用户承担。但物业管理企业的这种提高收费标准的做法又违反了国家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乱收费的范畴。这样就使得这些费用没有办法落实,成为物业管理企业的额外负担。事实上,业主和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业主和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行使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性质看,作为商品的提供者,应该按照商品的市场规律直接提供服务与收费。向业主收取相应的费用是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义务向上述单位支付这些费用,也没有权利向业主收取这些费用。费用收不上来就只能由物业管理企业垫交,此前许多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纠纷都与此有关。如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均向每一个业主收费,会导致交易成本增高,对当事人双方均无益处。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作为管理服务人,对物业及业主的情况较这些单位更熟悉。如果由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其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提高办事效率。因此,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费用的不合理混乱现象,《条例》按照市场规律做出了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收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这意味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供暖公司跟物业管理企业是一个平等的企业关系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规范了住房维修资金制度。

新建商品房由个人出资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原有公有住房也通过房改的办法,将产权出售给个人。随着房屋权属逐步向个人化转变,住房产权多元化格局逐渐形成,居民个人拥有住宅的比例越来越高,住房的维修管理责任相应由国家或单位承担转移到由居民个人来承担。但是,有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将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挪做它用,使住宅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不能及时进行,侵害了业主的权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同时,由于长期受传统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影响,有的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认识不足,不愿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错误的认为这无形中增加了其购房费用,把维修资金和购房费用同等对待;有的业主认为,既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住宅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就应该由物业管理企业来承担。实际上,购房款是一次性交纳的购买房屋产权的费用,物业管理费是用于住宅区的日常管理的费用,而专项维修资金才是由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因此《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要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经营用房进行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也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有利于物业的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更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管理条例 篇8

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20-1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改。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8、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9、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10、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20元。

管理条例 篇9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搭乘校车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幼儿园校车管理条例。

一、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汉阳区学校、幼儿园(含民办教育机构)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二、各校(园)要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园)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督促、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校车运行情况检查,并作好记载。

三、使用校车的学校(园)应当与区公安机关交通大队、教育局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幼儿园校车管理条例》。

四、使用校车的学校(园)必须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建立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局的监督检查。

五、校车必须按核定准载人数,乘坐校车,不得超载。严格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要求校车驾驶员要有准驾同类车型3年以上的驾龄。校车必须喷涂统一颜色, 必须有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上路行驶时,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六、学生照管人员在乘车过程中维持学生乘车纪律,严禁学生干扰司机驾驶。清点上、下车的学生人数无误后,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知司机可以移动车辆。跟车学生照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日志。

七、使用校车的学校不得租用证件不全、超载营运、不具有法定营运资质的车辆接送师生,必须同法定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不得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

八、学校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九、驾驶员应服从调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出车前应认真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不疲劳驾车。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驾驶员不得饮酒驾驶校车。经常学习交通法规。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十、校车驾驶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管理条例 篇10

业委会成立门槛亟需降低

统计数字显示,我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1700多家,在管物业总建筑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物业管理从业人数达到30多万人。不过,仅不足三成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居民自治成为难题。

根据现行条例,要成立业委会,就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委会成员。在得到“物业建筑面积过半”的业主和“占全体业主人数过半”的业主的同意后,选举方有效。然而,由于深圳流动人口数量大,很多物业用于出租,因此上述“双过半”的参会比例几乎不可能实现。负责本次立法调研工作的孙亚非律师建议,参考香港做法,适当降低业委会成立和业主大会召开的门槛,将原来“双过半”的条件,改为“双过三分之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