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房屋协议书
分家房屋协议书 篇1
家庭成员:
母亲:陈秀兰 (父亲:杨振华,已去世)
长子:杨志强
次子:杨志斌
三子:杨志军
协议签订日期:20__年五月九日
自父亲杨振华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一、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1、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
号楼1门501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华名下。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
二、分配方案
1、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归次子杨志斌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
2、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归三子杨志军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
助办理。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志军,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志军所有。
3、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拿出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给长子杨志强,杨志强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
三、母亲陈秀兰赡养问题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四、户口问题
长子杨志强的户口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款项给付
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付20万元给长子杨志强,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各方签字:
母亲:
长子:次子: 三子:
日期:
分家房屋协议书 篇2
甲方(父母方):
乙方(长子方):
丙方(次子方):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丙三方为座落于两套房屋(房屋土地使用证编号A房为:B房为:)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A房为甲方现在居住用房,其土地使用权登记为甲方。
第二条B房为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购买,(甲方出资万元,乙方出资万元,丙方出资万元),甲方拥有分配权、居住权。
第三条本协议所属房屋,经甲、乙、丙协商一致,B房由方使用、居住,其所有权归方所有,与方无关;A房待甲方百年归老后其所有权、使用权由方继承,与方无关。
第四条经三方协议,为确保甲方将来生活有依靠,甲方有权选择随乙、丙方共同生活、使用和居住A房及B房的权利。
第五条甲方本着平等、关爱每个儿子的原则进行承诺,在享有上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居住权期间,不对该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等行为)。
第六条本协议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也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继承份额的权利。
第七条本协议所述房屋在甲方在世之年,乙、丙方不得以出资为由,未经甲方同意,对A、B两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共同签名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本协议效力约定:除新的三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他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
第九条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印):
乙方(签印):
丙方(签印):
订立时间:
分家房屋协议书 篇3
织里村村民董xx户,因董、董姐妹二人均已经成婚,准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团结和睦,经父亲、母亲,以及长辈董见证特立此分家协议书,以及父母今后的赡养义务。协议书条款如下:
一、房产分割:原有房产位于织里村安全兜,共计300平方米。已新建楼房140平方米归小女儿董,房屋位置如下:东至邻居,南与董房屋相邻,西至河。其余的旧房子以及空地共计160平方米归大女儿董所有,房屋位置如下:东至邻居,南自家晒场,西至河,北与董房屋相邻。
二、父母的赡养协议:1、口粮(每月所需大米)由董承担。2、父母的医药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姐妹2人共同承担。3、姐妹两人各拿出一间房子供父母居住,用于父母的养老。
三、本协议共2页一式两份,父和母、姐妹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字按手印,姐妹双方对以上协议均不得反悔。未尽事宜姐妹两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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