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通告范文
征地通告范文 篇1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实现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的规定,xx县人民政府拟征收位于xx乡村x村、x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征地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地类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368亩。(具体面积及地类以国土部门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地用途、位置拟征收土地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及文体娱乐用地,位置:xx县大路乡x村、x村(具体征地范围以国土部门勘测定界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收土地面积1368亩,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xx)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我县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四、其他事项1、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xx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2、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范围内突击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登记,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xx县人民政府
二〇xx年六月十八日
征地通告范文 篇2
为了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打造大同市靓丽的南出口,市政府决定在魏都大道西河河段兴建商业街建设项目。现将该工程建设拆迁征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魏都大道西河河段商业街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大同市房地建筑开发公司
三、拆迁责任主体: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
四、拆迁征地范围:魏都大道路东向东延伸38米,北起丁顺辉院、南至王财院,魏都大道路西向西延伸35米,北起张忠院,南至樊强院。
五、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六、上述范围内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及土地,由所有人、使用人提供有效证件,于20xx年5月30日前到西河河村委会进行登记、核实、确认。
七、上述范围内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坟地由所属单位和个人于20xx年5月30日前自行拆除。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九、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求,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特此通告
5月16日
征地通告范文 篇3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xx]523号文),需将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三东村、石岗村属下的集体土地19.4325公顷(合291.487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花都中轴线六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三东村、石岗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的集体土地19.2055公顷(合 288.0825亩),其中耕地4.1578公顷(合62.367亩),园地1.3774公顷(合20.661亩),林地0.9956公顷(合14.934亩),养殖水面1.6755公顷(合25.1325亩),其他农用地1.2262公顷(合18.393亩),未利用地1.3026公顷(合19.539亩),建设用地7.8764公顷(合118.146亩)。
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的集体土地0.036公顷(合 0.54亩),其中耕地0.0008公顷(合0.012亩),其他农用地0.0352公顷(合0.528亩)。
花都区花城街石岗村的集体土地0.191公顷(合 2.865亩),其中耕地0.0221公顷(合0.3315亩),养殖水面0.1689公顷(合2.5335亩)。
征地通告范文 篇4
为改善新河上游水质,完善新河两岸交通网络,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和人居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上马建设新河环城南路至新丰村段配套整治工程。为确保工程按计划顺利实施,现就工程征地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新河环城南路至新丰村段南起多年山桥,北止城南大道,途经新丰、塘边村。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设立的界桩为准。
二、工程建设用地及征地拆迁所设立的各种界桩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拔除、损毁或迁移。
三、征地拆迁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叠建、搭建任何建(构)筑物;不得新种植各种长年生作物。
四、征地拆迁范围内原有的建(构)筑物、各种长年生作物、坟墓等,所有权人应于20xx年8月20日前到所在村村委会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并自行清理、搬迁或拆除。逾期不清理、搬迁或拆除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五、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涉及的水利、通信、供电、供水、广播电视及交通等设施,有关单位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迁移。
六、按管辖范围,征地拆迁工作由池尾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落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寻衅滋事,违者将依法从严惩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8月1日
征地通告范文 篇5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xx]523号文),需将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三东村、石岗村属下的集体土地19.4325公顷(合291.487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花都中轴线六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三东村、石岗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的集体土地19.2055公顷(合 288.0825亩),其中耕地4.1578公顷(合62.367亩),园地1.3774公顷(合20.661亩),林地0.9956公顷(合14.934亩),养殖水面1.6755公顷(合25.1325亩),其他农用地1.2262公顷(合18.393亩),未利用地1.3026公顷(合19.539亩),建设用地7.8764公顷(合118.146亩)。
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的集体土地0.036公顷(合 0.54亩),其中耕地0.0008公顷(合0.012亩),其他农用地0.0352公顷(合0.528亩)。
花都区花城街石岗村的集体土地0.191公顷(合 2.865亩),其中耕地0.0221公顷(合0.3315亩),养殖水面0.1689公顷(合2.5335亩)。
x年xx月xx日
征地通告范文 篇6
经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20xx年第3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xx]528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2.8856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2.737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建设。现将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州市20xx年第3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地块位于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东至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和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至外环三路;西至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和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至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
详见已依法批准的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征收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2.8856公顷。以上土地以实际丈量为准。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物补偿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本通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237600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22400元/公顷。
2、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房屋及附着物按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凡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x年xx月xx日
征地通告范文 篇7
金华市婺城区20xx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需征收婺城区罗店镇上张家村集体土地5.940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浙土字A[20xx]-0051号),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村:婺城区罗店镇上张家村。
二、被征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xx〕69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xx〕45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金政办发〔20xx〕11号)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通告范文 篇8
为了加强御东新区建设,推进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有效改善人居环境,市政副决定实施御东新区11个安置住房建设工程。现将拆迁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建设项目:御东新区11个安置住房建设工程。
二、拆迁征地范围:
1.xx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xx村村民住宅区东端,西至御河东路,南至xx村村民住宅区中段,北至xx村村民住宅区北端;
2.xx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xx村村民住宅区中段,西至御河东路,南至雁同东街东延伸段,北至xx村村民住宅区中段;
3.、马、曹夫楼3个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马家堡、曹夫楼地界邻御河大干渠,西至马家堡、曹夫楼村村民住宅区,南至曹夫楼村地界,北至雁同东街东延伸段;
4.牛庄、西坟2个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牛庄村地界(府西路),西至牛庄、xx村地界邻御河大干渠,南至雁同东街东延伸段,北至、西坟村地界邻大阳公路;
5.xx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东坟村地界邻原城区砖厂,西至规划建设的府西路,南至操场城东街东延伸段,北至东坟、西坟村地界;
6.xx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牛庄村地界邻海力村村民住宅区西端,西至牛庄村村民住宅区东端(府西路),南至牛庄村地界,北至雁同东街东延伸段;
7.寨、海力村2个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海力村地界(文瀛路),西至东坟、海力村地界,南至雁同东街东延伸段,北至东坟、海力村地界;
8.xx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规划建设的文兴路,西至208国道,南至齐家坡村地界,北至新胜东街东延伸段;
9.寺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水泊寺村地界邻同风肉制品厂,西至水泊寺村地界和市五交化公司仓库,南至水泊寺村地界,北至新胜东街东延伸段;
10.xx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御河大干渠,西至208国道,南至南环路东延伸段,北至大同二中高中部;
11.xx村安置住房项目拆迁征地范围:东至石家寨村地界,西至水泊寺村地界,南至南环路东延伸段,北至石家寨村、水泊寺村地界。
三、拆迁征地责任单位为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副,建设单位为御东新区发展投资公司。
四、拆迁期限:5月15日至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