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合作协议
天然气合作协议 篇1
供气人(甲方):
用气人(乙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供气和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 (乙方天然气安装使用地址)
(二)用气种类:天然气
(三)用气性质:居民用气
第二条 供气方式
甲方通过 管道 方式向乙方供气。
第三条 供气质量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天然气质量符合国家GB17820-20__《天然气》质量标准。
第四条 供气价格、计量与结算方式
(一)用气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用气性质,按照武隆区 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天然气价格执行。遇国家或政府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乙方自愿选择使用的计量器具为 天然气计量表
(1)使用智能表及智能计量器具的,乙方凭存储IC卡到甲方指定的缴费充值地点充值申购下月用气量,且每月申购的用气量不得超过双方核定的月最大用气量。
(2)根据武隆区发改委文件要求,对城区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实行阶梯气价。
(3)使用普通天然气计量器具的,天然气费按月结算,乙方于每月 20日前,到甲方收费处现金方式、银行代收、预付款方式、网络方式缴费。
(三)结算方式:供用气双方以乙方使用的法定计量器具读数为依据进行结算。
第五条 燃气设施及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的产权以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为准。用户气表前设施的产权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乙方予以配合;用户气表分界点后的设施(含气表)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甲方维护管理。
(二)乙方使用的流量计等计量仪表,如需检验、检测、维修,甲方负责联系送甲乙双方认可的机构检验。乙方在仪表校检期间不得擅自用气,若需用气,应向甲方申报同意后方可使用。甲乙双方对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都可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乙方仍应按期缴纳燃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燃气费。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并初次安装的用户气表,如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自安装之日起一年内由甲方免费维修或更换。使用一年后气表出现损坏或不能正常计量的情况,气表由甲方更换,乙方须按照物价规定价格缴纳换表费用。
方催高 (四)乙方使用的燃气器具应与天然气相适配,应具有国家安全规定的检验合格证,须由具有燃气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和持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上岗证的人员安装。乙方擅自安装或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应对室内天然气设施(包括安装在室内的表前楼栋立管)及天然气燃烧器具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和漏气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禁止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不合格、超过使用年限的天然气燃烧器具(按国家规定,天然气热水器、灶具、壁挂炉等自售出之日起,使用年限8年)。乙方燃气管道设施及使用燃具应安装在通风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若乙方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或者有隐患)而乙方不及时维修或维护的,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监督乙方用气的权利和职责。当发现乙方违反天然气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时,甲方可依照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乙方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赔偿损失、加收违约金,对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供气。
(二)乙方逾期不缴天然气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按日收取应缴气费3‰的违约金。
(三)乙方连续三个月未用气,且未办理暂停用气手续时,经甲方书面通知五天内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暂停供气。
(四)应遵守国家有关燃气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的天然气,无正当理由不得停止供气。
(五)需严格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天然气价格政策。
(六)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法定限制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或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甲方应迅速抢修,并及时通过公众号和网络方式公示。
(七)因国家政策调控导致上游(气矿)供气量不足,甲方有义务协调上游增加供气量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甲方应在所属的营业场所公开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应向乙方提供安全用气咨询和指导服务。
(九)应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乙方气费查询、咨询等。并应24小时接受乙方的报修,接到报修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应急抢险预案派人到现场处置。
(十)甲方工作人员应当持工作证进户安全检查、抄表,并准确抄验气表读数,如错抄、漏抄气量、或气量计算有误,应当于发现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因上游气源供应方调控致使甲方供气不足外,乙方有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乙方提供合格天然气的权利。
(二)若对计量存在疑议,有权要求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天然气计量器具进行校检。
(三)乙方所属产权的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检查及维护费用按质监、物价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有权就天然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甲方进行查询,甲方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乙方范围内的天然气设施、用气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并负责其日常自查维护,应常用洗粉或肥皂水查漏,确保功能完好有效。(
(六)有义务按照实际使用的气量、范围和性质按时缴纳天然气费,如逾期未缴纳气费应按约定支付气费并承担违约金。
(七)乙方变更户主,应与新户主一同到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供气合同;乙方暂停用气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应在停气前三天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由甲方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八)乙方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用气、擅自改变用气性质、范围或转供天然气;不得拒绝甲方持证工作人员进户抄表或检查用气安全和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设施或器具及改变天然气设施原始安装状态或损害天然气设施、偷盗天然气、违法拆、修气表等违反天然气用气管理和安全使用规定的行为。
(九)发现燃气泄漏或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和消防等相关部门。
(十)有义务配合甲方在管网上进行接管、碰口接气等施工作业和经批准的天然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十一)乙方对外出租、出借房屋时,应保证所提供的天然气设施和天然气燃烧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告知安全使用天然气的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人本合同有关内容,并应配合甲方的安全巡检作业。
(十二)应遵守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燃气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乙方使用天然气前应当仔细阅读天然气合同、天然气安全使用宣传资料和用气设备使用,并告知家庭成员及亲朋好友加强安全管理,熟知安全用气常识,特别是要随时开启门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正确使用天然气,在乙方室内和自有产权范围内发生的一切燃气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损失和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设施发生运行事故,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自身的过错除外。
2、不可抗力、第三方责任、政府指令等非甲方原因造成运行事故、停气,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缴纳气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应缴气费的3‰的违约金;超过缴费日期经甲方催告后仍不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超过缴纳截止日期未缴纳气费,并经催后三十日之内仍未缴纳气费的),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供气;当乙方缴齐气费和违约金后,甲方及时恢复供气。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私自改变用气性质、范围使用天然气,除补缴气费差价、拆除违规设施外,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入户安装费金额2倍的费用。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拒不赔偿的,甲方有权暂停供气;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采取不正当手段盗用天然气,按其盗用期限、历史最高用气量和气价补缴气费,甲方有权上报天然气主管部门对乙方处以罚款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天然气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及社会公共安全,乙方因擅自拆改室内天然气设施、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天然气燃烧器具、拒绝甲方入户安全检查、拒绝甲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经甲方制止无效或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可暂停对乙方供气;如导致发生天然气安全事故,给自身、其他用气人、甲方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乙方因违约而被暂停供气后,如需恢复供气,乙方需承担相关材料、工时等费用。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 天然气有限公司各类服务电话
缴费服务(查询)热线:
维修抢险电话:
用户投诉电话:
甲方(签章): 乙 方(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天然气合作协议 篇2
合作投资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方经共同协商,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如下合作投资协议,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名称:
地址: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天然气、液化气存储加气、汽油、柴油储存加油、汽车双燃料改装
第三条:合作期限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本协议约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总注册酱规模确定为人民币 千万元。
其中:
(一)股东 出资 万元。
占合作投资企业的股份 %,具体投资比例待其他股东股份确定再定。
(二)股东 出资 万元。
占合作投资企业的股份 %。
该资金在本合同签署后向 交付,用于前期手续办理。
如公司办理项目未获得批准,某某某原款退还。
如不能退还由某某某在都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粮油市场项目中的收益担保偿还。
(三)本合同尚有其他股东,具体投资股份比例待定。
双方可以引进投资股东共同发展合作项目。
第五条:合作投资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注册、经营。
第六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投资企业由由股东组建股东会,并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依照《 》规定的原则管理公司并经营,投资股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利润分配:每年度以实际财务结算利润为依据,投资股东各按股份比例分红。
企业利润分配时,应照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法规留足各种提取资金比例及企业继续发展经营的扩大再生产资金后按本条约定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企业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如企业发生债务应以合作投资企业的财产偿还,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可申请破产。
破产清算按各自投资比例承担。
(三)合作期间,遇有国家征用时,各股东按股份比例享有补偿费。
第七条入股、退股、股权的转让。
(一)入股。
1.新股东入股,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股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股的新股东与原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股的新股东对入股前企业的债务承担。
(二)退股。
1.自愿退股。
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股: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股;
③发生股东难以继续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的事由。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期限的,股东申请退股,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擅自退股给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无继承人同意继承股东权利义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指定继承人承接股东权利义务。
③个人丧失偿债及支付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全部股权。
以上情形的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
股东退股后,其他股东与该退股人按退股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允许股东转让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股对待,否则对转让人按退股处理。
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受让股权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第八条人员分工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股东会为本合同约定公司的最高管理机构,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会为本公司的执行机构,以董事会形式执行有限责任公司事务。
董事会行将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
(二)有限责任公司委董事长或总经理身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其权限为:
1.代表企业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3.对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和采购及销售
4.支付企业应付款项及债务;
5.管理公司财务,按期公布合作经营帐目及收益或亏损。
6、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其他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公开招聘方式择优录用,禁止家族人员担任重要岗位管理者。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活动由股东共同决定,按投资比例及所占股权比例享有表决权。
2.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分配权;
3.股东分配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积累的财产归全体股东共有;
4.股东有退股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和章程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统一;
2、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分担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如发生需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情况,按投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发生此类行为,其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进行的业务获得利益归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如私自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给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股东在通化参与经营与本有限责任公司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外,股东不得同本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易。
(四)股东不得从事损害本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一方股东退股,其余股东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股东入股经营。
(二)在股东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股权,如继承人同意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股东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股东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
2.清算人由双方委托的中介机构担任,自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15日内双方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股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股东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投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分配。
5.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有亏损,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股东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三个月仍未缴足出资,按退股处理。
(二)股东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股权份额的,如果他股东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股东,可按退股处理。
(三)股东私自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股处理;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公司法》而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股东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
成,由合作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股东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股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股东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股东: (签章)
股东: (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天然气合作协议 篇3
托运方:x有限公司
承运方:
签订日期:20xx年八月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液化天然气运输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托运货物
1. 本合同约定的托运货物为液化天然气,英文简称“LNG”。
2. 托运方交承运方运输的液化天然气,应符合中国国家GB17820-1999Ⅱ类天然气气质标准。
第三条 运输区间和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运输区间为:
2.运输方式:承运方以公路运输的方式为托运方运送液化天然气。
第四条 运输计划
1.运输计划:承运方调度人员每天上午10:00之前,将未来48小时之内可用车辆上报至托运方调控中心,托运方调控中心根据承运方上报可用车辆信息,将具体运输计划提前24小时通知给承运方调度人员(首批运输计划应至少提前48小时通知)。
2.运输计划传送方式以书面方式为主,包括传真、电话、网络、电子平台或其它信息化系统。
3.日常联系:双方应各自设立有人24小时值班的生产调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协调确定月承运量和监控协调月承运量的执行。双方应在运输起始日开始的十日前将各自设立的生产调度管理机构名称、负责人、正常联系电话、应急联系电话等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条 运输价格
报价表
承揽运输量及价格:
1、乙方承诺组织运输槽车 辆, 保证承揽运力 吨/天。
2、参考行业内市场价格,双方协商后确认价格执行。
3、运输的公里数需双方确认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交付和计量
1. 承运方运输的液化天然气的交付地点为:按托运方运输计划中指定的接收站点。
2. 液化天然气采用汽车衡称重计量方式,如卸车量与承运方在液化天然气工厂装车量的计量差在正负200公斤(含200公斤)范围内时,以装车量为结算依据。
2.1. 如超过正二百公斤范围时(卸气量>装气量),LNG计量按卸气量计算,超出部分托运方以运费形式支付给承运方。
2.2. 如超过负二百公斤范围时(卸气量<装气量),LNG计量按卸气量计算,损失由承运方按照出厂价在运费中扣除。
第七条 结算
1. 托运方指定承运方给托运方客户配送LNG,承运方和托运方及托运方的指定联系人每月进行结算数据的核对,核对无误后的结果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2.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为结算日,结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承运方将开具相应的运输发票给托运方及其所属公司并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
第八条 付款
运费由承运方与托运方或托运方客户定期结算。依照的双方对账签认,承运方开具运输发票,托运方依据接收的运输发票结算运输费用,或者协调托运方客户按时结算运输。
第九条 托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运方按装车磅单的数量将货物交由承运方托运,托运方应向承运方明确货物运达地点,如运达地点发生变化时托运方应提前通知承运方。如承运方无故不按托运方指定的卸气地点卸气,托运方有权拒绝支付本趟运费,并追究因托运方没按指定地点卸气而造成限气或断气的一切损失。此外,对于因托运方变更运达地点而产生额外运费由托运方承担。
2.托运方为承运方指定的接收站点必须具备使车辆调头、倒车、会车、转向、行驶等符合要求的硬件场地。
3.托运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协调各用气单位及时向承运方支付运费款项。
4.托运方有权对承运方的承运车辆运行情况进行监控,承运方如不服从调度,或完不成托运方预算当月运量,托运方有权解除。
5.车辆到达托运方装卸地点后,因托运方装卸站点不能及时安排装卸车而造成车辆滞留时,压车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超出时间按待装待卸收取费用(计算方法:按照200元/小时,),压车时间的确认需要接收场站的现场人员签字。超过12小时,托运方接收站点向承运方支付压车费按台班计算,按每台班20xx元人民币/天.车的标准支付压车费;承运方向托运方接收站点开具运费发票
第十条 承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运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托运方的要求做到及时的运输和交货。保证全年运力平稳、有序,在冬季运力紧张时,不得擅自给其他企业、个人承运,如发生冬季运力紧张,无法保证LNG正常外运的情形,将赔偿托运方的损失,托运方有权取消其承运权
1. 承运方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托运方的货物安全到达,由于承运方责任导致货物损失,承运方必须按价赔偿给托运方。
2. 承运方统在运输天然气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责任与托运方无关。
3. 承运方所属车辆,应统一安装托运方要求的GPS监控系统。未征得托运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所托运货物运往其他接收站,违例事件一经发现,托运方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索赔及处罚,取消承运方的运输资格。
4. 承运方统一管理为托运方服务的其他运输公司的车辆。保证为托运方承担运输任务的车辆须具备国家要求的各类证件,做到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危险品运输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5. 承运方发生组织架构变更,不得影响本合同约定运输任务的执行;如若确实无法保障执行的,承运方必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托运方。
6.承运方应负责运输货品的安全,由于突发性事件引起承运方的运输车不能按托运方的运输计划到达指定的接收站时,承运方应提前5个小时通知托运方,并有责任提前确定应对措施。
7. 根据托运方的运输计划,承运方有义务在接到书面通知当日内予以反馈,并服从托运方的调度计划安排,对于不能满足托运方计划的情况,必须给予书面答复。另外,对于托运方安排的紧急二次调运,承运方有义务积极协助执行。(具体事宜双方协商确认)
8. 承运方司机与车辆应符合国家法律及相关法规要求,如因泥石流、大雪封路、恶劣天气、道路维修等因素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返回,或车辆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年检、二级维护、罐体检验等导致承运方每天为托运方承运的车辆达不到第四条第1款约定数量的情况除外,但要以卫星系统信息为准,并且承运方要尽努力为托运方提供支持,以减少上述事项给托运方带来的损失。(具体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9. 承运方有义务对车队驾驶员进行槽车安全操作培训,并对驾驶员行为规范负责,如若发生驾驶员违反安全操作的生产事故,由责任方承担经济赔偿。
10. 承运方应向托运方提供以下资质证件: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经 营许可证明文件③行业资质证书④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⑥牵引车及槽车行驶证(复印件)、罐体使用证及槽车压力容器使用证(复印件)、⑦驾驶员及押运员相关手续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因托运方的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给承运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托运方应当赔偿直接损失。
2.因承运方的行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使运输物品不能及时到站,发生限气、断气事故,造成托运方实际损失的,承运方应当赔偿直接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当事一方控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该事件或情况是上述当事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2.当事方应在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未能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程度内,和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期间内,免除其履行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得到消除/停止,则受影响一方应尽快重新开始履行其合同义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保密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至期满的1年内,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及相关信息均应依照本款的约定予以保密。非因法定事由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在该期限内将本合同的条款全部或部分透露给第三方,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将全部或部分合同信息透露给以下人员或机构,无须经过另一方同意,即提供给该方主管、董事、雇员、关联机构、提供给对方具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或答复司法传讯等法律程序,但该方也应要求上述人员保密。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
1.本协议签订后,托运方的各所属公司与承运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LNG运输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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