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用品采买合同
钢材用品采买合同 篇1
甲方:(需方)
乙方:(代购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的建设工程的钢材采购达成如下条款,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因甲方开发的工程建设的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定购该工程所需的各种型号、规格的钢材共计吨。
第二条产品质量标准:
现行国家标准执行。产品厂家:韶钢、裕丰钢、广钢、涟钢、冷钢、湘钢、萍钢等国标钢材。
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及期限:
⑴乙方送货到甲方项目施工场地。
⑵甲方指定,联系电话:______为收货经手人,乙方指定:______为供货经手人,联系电话:_____如因客观原因,收货经手人不能到场收钢材的,甲方得另行指定收货经手人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对另行指定的收货经手人的行为承认其法律效力。
⑶乙方严格按照甲方向乙方报送的钢材计划分期分批按时供货,装卸、运输、过磅费用每吨元由乙方承担,货到付清。
⑷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报送用材计划,并经乙方送货经手人签字认可,如未经乙方送货经手人签字认可,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到货,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⑸乙方将钢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后,甲方的收货经手人应及时对乙方所送钢材的数量进行核对,同时依据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对当次验收的钢材价格进行确认并在送货单上签字后作为结算依据。非因乙方代购钢材有较大质量问题或所送钢材规格与甲方报送的用材计划不符合外,甲方不得拒绝收受货物,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装卸费用;
⑹盘圆按电子衡称过磅重量计算,螺纹钢和圆钢按理论点条计算。每次乙方代购总量与甲方报送的计划供货总量允许误差在±10%的范围内,在此范围内,视为乙方代购数量符合甲方报送的计划供货量。
第四条货物验收: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钢材的次日起2天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乙方所送钢材送交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甲方通过检验发现乙方所代购钢材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在检验结果出来的当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由乙方签字予以确认。甲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乙方代购钢材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如乙方代购的钢材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在甲方履行通知义务后,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天内调换货物,并由乙方承担装卸、运输费用。
第五条钢材价款结算、付款方式及期限
⑴甲方向乙方订购的各种型号、规格的钢材价格按供货当日,甲、乙双方的收、供货代表在供货单上签字注明的价格视为甲、乙双方确认的执行价格,该价格为不含税的钢材代购结算价格,甲方最终以此价格结算给乙方代收代付,由甲方尽纳税义务。
⑵甲方承诺委托乙方代为与第三方进行各种型号钢材选购洽谈,乙方可以不披露该第三方的信息。
⑶本合同采取乙方向甲方按量结算货款的形式,每月的20号结算并支付所有代购的钢材款项。
如甲方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时,应按照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该期内最高贴现利率承担相应的利息。乙方委派为本合同货款结算经办人,甲方将款项转到广州市黄埔区三湘建材经营部账号,否则由此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独立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⑴在甲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乙方应按甲方报送的计划按时送货,如因乙方无法定免责理由未按时送货所导致甲方工地停工2天以上时,则由乙方向甲方承担壹万元的经济损失。
⑵甲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代购的货款及佣金,否则,乙方有权停止送货并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并由甲方承担逾期未支付的货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双方确实无法协商一致,则由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订地点:
日期:年月日
钢材用品采买合同 篇2
签订日期:年月
签约地点:
甲 方:
乙 方:
甲方承接 工程建设的需要,由乙方向甲方供应本工程用钢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本合同的顺利实施,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总价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暂定数量(t)不含增值税综合单价 (元/t)合价(元)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不含增值税总价、增值税 (税率13%)含增值税总价
1.1上表单价为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以信息通知当日行情价格下浮20元/t为准(每车装运达到50吨以上,下浮20元/吨。如每车装运达不到50吨,则下浮10元/吨。)
1.2上述暂定单价高线 元/t(含税)、螺纹钢 元/t(含税),为年月日行情价格下浮20元/t。包括乙方将钢材运送到甲方施工现场或甲方指定的供料地点,且经甲方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还包含了因向甲方供应钢材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钢材的原材料采购费、加工费、运杂费、采购和保管费、装卸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风险费等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明示或暗示的风险和费用。
1.2上表合同单价为暂定单价,单价调整只对钢材原料进行调整,管理费及税金等向甲方供应钢材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作调整,且不能超过本合同单价。材料的调价计算办法如下:
(1)基准价(Co):指钢材在合同签订日当季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工程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以当季度三个月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作为季度材料信息价〕。
(2)信息价(Ci):指钢材在合同交付期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工程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以当季度三个月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作为季度材料信息价〉。
(3)风险幅度(r):基准价(C0)的一定幅度(r)内价差作为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风险幅度系数为钢材r=±5%,正值时补偿价差,负值时扣回价差。
(4)调差数量(V):钢材的工程范围及调价材料在调价的工程项目中当季度完成交付的单位用量。
(5)价差调整费用(△Ct)计算:△Ct=(Ci-Co- Co×r%)×V
(6)材料调价所产生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税)增减额由乙方承担。
1.3本合同中钢材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乙方备料等索赔的依据,也不作为乙方计量与结算的依据,在合同供货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结算数量按乙方实际供应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上表中列示的暂定数量原则上不能突破,如需突破,乙方必须提前告知甲方,经双方核实无误,签订补充协议后再供货,如果乙方未经甲方或甲方授权人盖章确认,乙方自行供货,即使是项目部确认,甲方也视作无效签认,计量时不予调整。如实际工程量小于表中列示数量,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量。所有上表中未列入的项目,均认为乙方已考虑在上表所列示工程细目中,其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所列示工程细目的单价中,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1.4钢材的供应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的钢材供应必须满足甲方现场施工需求,若甲方认为乙方存在履约能力不足的情况,甲方有权减少乙方供应的数量或与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索赔。
第二条 钢材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质量保证:乙方所提供的钢材在各方面必须符合甲方施工设计图纸要求与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性能要求。
2.1 供应的钢材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光圆钢执行GB1499.1-20__,螺纹钢执行GB1499.2-20__,以及相关国家标准。
2.2 本工程钢材在生产、采集、运输与储存过程中,严禁暴露在露天中,以免受雨水侵蚀影响而发生锈蚀等质量缺陷。钢材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在装卸及存储时,应采取措施,使钢材受力均匀,并保持洁净。
2.3 钢材的检验频率钢材的检验频率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__)以及本项目的项目业主和总监办的相关要求执行。
2.4 供应的钢材不满足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处理方式
若乙方供至现场的钢材满足不了上述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时,或者在项目业主、总监办及上级监督单位在检查和抽查中发现质量不能满足本项目水运工程施工要求而对甲方进行处罚时,则甲方有权按1.5倍罚款额度对乙方进行处罚,同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将不合格材料清退出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
第三条 材料检查、验收方法
3.1 检验:乙方每批钢材进场前应做好相应的试验检测,其试验检测结果在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后方可组织该批钢材进入甲方指定场所,否则即便是已进入甲方指定场所的钢材,若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中任意一项的,乙方则必须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承担其检验费。不合格材料严禁运到施工现场,通过试验检测,发现运到现场材料不合格,甲方项目部材料人员电话通知乙方,乙方接到电话后必须无条件在6个小时内把运到现场不合格材料全部清出,及时运送合格材料到达现场。如在以上时间内不能全部清出现场不合格材料,项目部有权对现场不合格材料作出处理,处理费用按材料进货价的两倍进行计算,由乙方承担,在当月材料款中扣除。甲方对清退出场的乙方不合格钢材则不进行计量及结算,同时由于材料供应不足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2 收货:乙方按照甲方的供货计划,将钢材运送至甲方指定明确的堆放处,每一批钢材料在进入甲方指定堆放处前,需先过磅;经甲方人员初步检收质量合格后,每卸下一批钢材料则由甲方现场代表签收,并须由项目部计划合同部审核、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计量结算的依据,但之后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货物质量问题等违约行为时例外。
第四条 供料时间、地点与运输
4.1 供货时间计划从年月日至年月 日。乙方应及时满足甲方供货通知的要求。
4.2 供货方式与地点:甲方需要货时,应提前两天将供货要求、供货数量以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送到甲方的 泊位工程工地现场或甲方指定的明确堆放地点,若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按期、按量进行供货且其理由不足够充分的,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购买,甲方因此向第三方购买钢材的超付费用由乙方承担,其超付费用依据以甲方与第三方签认的数量和金额为准。
4.3 每次运输过程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到达甲方工地现场后,甲方可为乙方卸车提供方便,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4 乙方必须确保完成甲方的材料供应计划,若完成不了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取消或减少乙方的供应量。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材料供应不足,造成甲方停工待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5 乙方负责将所供钢材料运送到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并交付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方视为乙方交付;运杂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综合单价内,由乙方负责。
4.6 若甲方认为乙方存在履约能力不足或供应价格明显偏离市场的情况,甲方有权减少乙方供应的数量或与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索赔。
4.7 甲方收货人: ;联系方式: ;若甲方人员变动,则以甲方工程项目经理部的书面通知所确定的人员为准。
第五条 计量与结算
5.1 计量周期
上月 日至本月 日为结算周期,乙方每月 日前把当月由甲方收货人签认并盖章的材料收料单拿到甲方工地设备物资部核对,进行月结算,并经分管副经理审核、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甲乙双方进行一次月度计量,由甲方开具计量清单4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1份,并形成《月度计量清单》及《中间支付证书》,并以此作为中间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5.2 结算
全部供货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乙方应以甲方暂定确认的《月度计量清单》为参考依据,制作《总结算清单》,最终结算以甲方审核批准的供货数量为双方的结算数量,甲方审核批准的日期为结算日期。
5.3 特别的
当合同已终止或解除后,或乙方供货完成后两个月,如甲方通知乙方办理结算,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与甲方办理结算,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甲方办理结算,则可推定乙方同意甲方在最后一期暂定确认给乙方的供货费用为乙方的结算额。
第六条 付款条件和期限
6.1 甲方收到业主当期工程款后,在《中间支付证书》中一次性支付该期100%材料款。
6.2乙方不按要求向甲方报审月《月度计量清单》的,甲方有权不予计量,不予支付进度款,由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6.5 若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时,甲方将暂停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额;在由甲方查清乙方实际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与缺陷修复应结算的费用,以及甲方实际支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后,乙方仅能得到已完成工作量扣除甲方实际支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及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费用后的余额。
6.6 甲方凭乙方提供的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以银行转账或票据结算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若乙方提供的发票不合法,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7 延期付款
① 乙方没有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收到付款,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乙方有权得到就未付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计息时间:自业主支付甲方工程进度款后的30日起开始计算。
② 建设单位工程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垫资款项; 如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款拨付不及时,甲方对乙方的付款也相应顺延。由此造成对乙方的延期付款不计利息且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甲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
(2)按合同约定验收和接受符合合同约定之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之材料;
(3)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甲方负责的其他事项;
7.2乙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或甲方指令的时间和数量供应合同约定之材料至甲方指定地点;
(2)保证所供应材料之质量符合本合同第二条款约定,并提供所供材料质量、试(检)验报告、合格证;
(3)保证以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履行本合同,非经甲方同意,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不得分包、转让给第三者完成;
(4)在材料供应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和调度;
(5)保证自己及雇员遵纪守法,文明工作,作好现场施工材料和工具的归类归堆,做到堆放合理、整齐,搞好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卫生;
(6)制定完善的供应保证措施,非甲方或业主原因造成材料供应的时间、数量和质量达不到有关规范验收标准及合同要求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聘用的人员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8)乙方应到当地保险部门办理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人身保险并将有关手续的复印件交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9) 在供料过程中,乙方必须积极主动地配合甲方及有关人员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乙方应认真做好自检工作;
(10)乙方因自身原因为完成合同义务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违约,乙方违约,甲方除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改正、赔偿损失且工期不得顺延外,有权解除合同:
(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责任或义务之条款;
(2)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
(3)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供应材料的;
(4)违反文明施工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5)疏于安全管理,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
(6)造成甲方材料浪费,机具损坏或丧失原有功能的;
(7)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满足甲方需求计划的;
(8)不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和协调的;
(9)甲方认为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要求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以减少其工作量,乙方不能提供履约保证且拒不同意甲方减少工作量的;
(10)违反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8.2合同解除后,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其为履行本合同而应得剩余材料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不主动退场并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没有向甲方提出书面结算和验收报告的;
(2)拒不退场或以其他方式妨碍甲方供料或安排其他材料商进场供料的;
(3)妨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
8.3合同的解除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即为解除。
第九条 双方职责
9.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供应甲方所需钢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或者拖延供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转让给第三人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另选供应商;
9.2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货款,及时派员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9.3自甲方验收合格且接收货物完毕前,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9.4乙方为完成合同义务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9.5保证自己及雇员遵纪守法,文明工作,作好现场施工物资和工具归类堆放,做到堆放合理整齐,搞好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卫生。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本合同义务,则本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以中止。
10.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0.3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诉诸法律,诉讼地点为甲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其他
11.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11.2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若业主或监理进行重大工程变更;或甲方人力、自然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该工程暂停施工时,乙方在此承诺:乙方将暂停材料供应并不提出索赔,甲方复工后乙方将继续按合同供应。如若甲方原因未能继续履行本合同工程施工时,甲方应及时还清乙方的余款。
11.3本合同签订后,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11.4协议签订时,乙方是法人单位的需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本协议和各类补充协议及相关的其他经济签证资料,均应由甲方出具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甲方在该工程施工中设立的项目部若没有甲方的书面授权书或授权章与乙方签订的各类协议(含项目部各种会议纪要、日常签证等)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及有效期
14.1合同附件
(1) 双方为解决合同项下的问题所发信函等文件;
(2) 廉政协议;
14.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或法人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办理完工程验收交接、竣工结算、结清全部工程款后自然失效。
甲 方 :
法定代表人 :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 方 :
法定代表人 :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 户 行:
帐 号: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钢材用品采买合同 篇3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用之原则协商一致,双方就 项目采购钢材约 吨、总价款约 万元,订立本合同如下条款。
一、合同标的物:
1.1 产品名称:HPB235线材,HRB335、HRB400盘螺和螺纹。
1.2 产品生产厂家。
1.3 产品规格﹑型号:见每次计划单或传真件。
二、质量标准:
质量达到相关质量要求标准;螺纹按GB1499.2-20xx执行﹑线材按GB1499.1-20xx执行﹑圆钢GB13013-91执行、冷轧带肋按GB13788-20xx执行。
三、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由乙方运输至甲方 工地,运费由甲方承担(注:每吨20元运、卸车费)。
四、单价确认:
每批次钢材确认单价以甲乙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价格为准(所有钢材为不含税价格),并在双方协商价格的基础上每吨另加上20元运费作为双方最终结算单价;每次甲方必须大计划提前七天、小计划提前三天向乙方提供所需钢材计划,实际发生数量以工地收料员签收数量为准。
五、实际的物所有权约定:
所供钢材所有权自交付全款时起转移,但甲方未履行支付100% 货款义务时,所供的货物未付款部分的所有权仍属于乙方所有;且所供钢材应在双方约定工地上使用,如发生甲方把乙方所供钢材转移或转卖时,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转移或转卖和现场余下钢材,并追究甲方全部法律责任。
六、验收标准及计算方式:
1.1质量按行业标准验收,每批货到甲方现场后甲方应立即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异议在货到工地七日内提出,若甲方七日内对当批货物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该批钢材合格。
1.2若当批现钢材发现复试不合格,由乙方退货,所发生的复检费、上下车费由乙方承担。
1.3计量方式:圆钢、直条、螺纹及冷轧带肋全部点根理论计量,线材、盘螺过磅计量;如有数量异议在提货当日或供货当日并保持原包装未动的情况下提出,双方可重新复数。
七、结算依据约定:
甲方授权并指定 为现场货物签收员(身份证号: );对价格、数量甲方予以认可,(即上述委托人所签字的供货清单或欠条为准)作为甲方向乙方结算依据。
八、结算支付及付款期限:
每批钢材运至工地经签收员签收后,甲方应在当日内先支付当批钢材总款的50%(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第一批钢材检测合格后支付钢材总款的50%,限期三天),余款自供货之日起31天内全部付清,以此类推。
九、甲方职责:
甲方必须给乙方提供足够的卸货现场并协调节好周边关系,如甲方协调不及时导致乙方卸货延误而影响工程进度,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乙方职责:
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要求及时将钢材及时送至施工现场,并随车配带钢材质量证明书复印件、资料交与现场验收人员;如甲方付款按期到位而乙方供货不及时导致工程延误, 所延误期间产生的经济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遇市场某种规格缺货或其它特殊情况,双方可及时协商延期送货时间)。
十一、钢材的质量及责任:
每批次钢材进场交接完成后,甲方应立即对当批钢材取样并送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复试;如复试
达不到质量标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进行调换,并在48小时内将不合格产品拉出工地。如因甲方对所供钢材没有复试而提前投入使用,所有使用的钢材由甲方自行承担。
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能按约支付钢材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且自每批供货之日起每日每吨按 元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部分的违约金。
诉讼地点约定: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法》中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补充约定:
本合同中下划线空白部分可手写填入,手写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如须另外签订补充协议,可另外签订,所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约定方式:
本合同壹式 贰 份,甲方 壹 份,乙方 壹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货款两清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